庆阳市化工学会
Chemical Industry and Engineering Society of Qingy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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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化工学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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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庆阳市化工学会(全称庆阳市化学工业与工程学会,以下简称学会)。英文名称:Chemical Industry and Engineering Society of Qingyang,缩写为:CIESQ。

第二条 庆阳市化工学会是由全市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的化工科技工作者自愿联合组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综合性、公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庆阳市科学技术协会(简称市科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庆阳市化工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按照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履行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职责;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坚持科学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实施科技兴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化工在经济发展和高新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广泛联系市内外化工(包括精细化工、煤化工、石油化工、天然气化工、农业化工等)及相关行业(如制药、生物化学与技术、地球化学、食品科学与工程、环境工程等)的企业和行业组织,紧紧围绕促进庆阳市化工科学技术的普及、推广、繁荣与发展,促进化工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等方面开展各项活动,为会员服务,为会员单位服务,为行业服务,为地方服务,在政府与行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促进庆阳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庆阳市科学技术协会和登记管理机关——庆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的住所和活动地域:甘肃省庆阳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国内外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研讨和考察活动;

(二)对与化工有关的科学、技术、教育、政策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发挥咨询作用,协助政府组织科技创新活动,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和技术服务、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和成果推广应用,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大力普及化工科学技术知识,积极传播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经验;

(四)构建企业与政府之间联结的桥梁与纽带,积极反映会员要求及行业情况,代表企业向政府提出有关地方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与建议,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五)发现并推荐优秀化工人才,向有关部门反映化工科技工作者和广大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并举办为化工科技工作者服务的各种活动;

(六)受主管部门或企业委托,参与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品技术标准、经济标准、管理标准和计量标准,对行业内有关投资与开发、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等进行前期调研。协助政府部门组织和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开展行检、行评工作;

(七)协助会员单位办理生产许可证、产品注册登记、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八)协助会员单位开展各类管理标准体系认证的咨询和培训工作,推进企业技术进步和管理现代化;

(九)参与编辑出版《庆阳科普》报刊,编辑出版有关科普书籍、简讯、信息和音像资料,建立和完善行业专业网站;

(十)开展与兄弟省、市和国际性的化工科技交流活动,加强同国内外化工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联系;

(十一)根据经济建设和行业发展需要,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各种形式的职工培训与专业技能培训、专题讲座等活动,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评审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有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两种。

第八条 凡承认本学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成为本学会会员。

(一)个人会员

具有初级技术职称以上的化工科技人员和管理干部;在读的化工专业研究生;高等院校本科毕业或自学成才、从事化工工作3年以上并且具有独立工作能力的工程技术人员;热心支持本学会工作的科技管理干部。

(二)团体会员

具有一定数量化工科技人员、拥护本学会章程,有加入本学会意愿,愿意参加学会活动、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等企事业单位,地方学会以及相关专业学会,有资质的配套服务商等。

凡符合中国化学会、中国化工学会、甘肃省化学会、甘肃省化工学会会员条件的团体或个人,经申请按规定程序推荐,成为本学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个人会员入会,具备会员条件者须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即填写会员登记表,由本学会2名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方可成为正式会员;

(二)团体会员入会,由单位向本学会秘书处提交申请,即填写会员登记表,经本学会秘书处研究,报请理事会批准方可成为正式会员;

(三)由理事会授权学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和本学会

章程;

(四)理事会每半年听取1次秘书处关于发展会员情况的汇报,并予以审议确认。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的各项学术活动、联谊活动;

(三)享有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如提供有关技术咨询、学术资料和科技信息服务等;

(四)享有结合实际提出解决本单位、本行业有关问题的提案权,享有向政府反映情况和意见的提案权;

(五)享有对本学会工作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遵守本学会章程,执行大会和理事会决议,协助本学会开展各项学术活动、科普活动,完成本学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四)积极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在本学会内部交往中,开诚布公,热情相待,发扬风格,团结协作,自觉维护本学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凡对庆阳市化工学科的发展有突出成绩或对本学会的创建、发展有突出贡献,具有较高学术威望,对本学会各项工作给予关心和支持,并作出突出贡献的市内外化工专家、企事业单位领导,经本学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

第十三条 地方相关行业及行业管理机构,经本学会邀请,本单位同意,可以作为联系单位参加本学会工作。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连续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本学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学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决定本学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七)决定本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同意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学会设立理事会。正、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由秘书长指定秘书处工作人员,组成学会秘书处。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行使会员代表大会职权。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各项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各级各类学术活动和科普活动;

(九)制定本学会工作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十)推举名誉理事,聘请高级顾问;

(十一)决定会员代表大会授权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一个理事单位一般只产生1名理事,但理事长单位可产生2~3名理事。对于大型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单位以整体名义加入学会的,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3。

为了强化政府各部门服务的职能,密切与大中院校、科研院所的合作,学会可根据实际开展工作需要,特聘1~5名上述单位人员为特邀理事。

第二十三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为: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热爱本学会工作,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决策能力,愿为大家服务、多作贡献者。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或秘书长。本学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一般不超过2届。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安排秘书处处理日常工作,听取秘书长汇报处理有关问题;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其他重要事宜。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为学会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名,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选举通过后聘任,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由理事会批准后聘任。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制订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接受理事会授权聘用秘书处工作人员;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3人,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会成员连续任期不得超过2届。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的职责如下: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

(三)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四)监督理事履行职责的情况;

(五)对本学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进行监督;

(六)本章程规定或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由各届理事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在征得会员同意的基础上做出明确规定。

第三十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学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换届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庆阳市化工学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送市科协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学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